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现将截止目前在市卫健委健促处备案的29家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且今后将会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附件:连云港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一览表.doc
连云港市卫健委健康促进处
2025年12月2日